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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明确个人每次挣钱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

2026-02-02
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最新公告,2026年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提高,以减轻个人税负。 1月31日,据财政部网站消息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布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》,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,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纳税人不用缴纳增值税。

核心政策要点

1.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:按月计税月销售额 10 万元、按季计税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,未达标准免征增值税;需扣除相关价款的,按扣除后不含税余额判定。

2.按次纳税起征点:标准由每次(日)500元提升至每次(日)1000 元,一日内多次应税交易统一按日适用标准,覆盖自然人零散劳务、灵活就业等场景。明确 6 类特定情形(含出租不动产、平台从业人员收入、债券利息等)适用更高按期起征点,同时杜绝拆分收入避税,兼顾减负与公平。

3.自然人特定情形计税规则:6 类情形不适用按次 1000 元起征点,参照按期纳税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标准,需以当月全部应税销售额 “打包” 核算。

4.免税优惠灵活性: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时,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单笔放弃不影响其他交易免税。

5.申报便利化:自然人应税交易达起征点的,代开发票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完成申报,减轻办税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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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: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》的解读

1月30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制发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》(2026年第10号,以下简称10号公告),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,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,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。

一、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?

答:可以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;放弃优惠的,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,小规模纳税人除外。据此,本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,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,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,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,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二、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?

答: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,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,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。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,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,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,此前税务总局曾明确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起征点相关优惠政策,本公告延续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政策口径,明确自然人发生第二条所述的六种特定情形时,可按规定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。

三、自然人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,有什么注意事项?

答:自然人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,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,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,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,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,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。

举例说明自然人发生不同情形的应税交易,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:

情况1:自然人甲在2026年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(不含增值税,下同),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。由于其1月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,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,即1月分摊的租金1万元与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,合计2万元,适用10万元起征点标准。由于其未达起征点标准,因此甲自然人在2026年1月可以免征增值税。

情况2:续上例,自然人甲在同年3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,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;当月还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0.05万元。其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摊至3月是1万元,与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、咨询服务收入0.05万元相加,因此3月份合计销售额为10.05万元,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,应当就其全部销售额10.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。甲不得将租金、咨询服务和设计服务收入分拆,各自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和每次(日)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。

四、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,实行按次纳税,达到起征点的,如何申报纳税?

答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条例》)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按次纳税的纳税人,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,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。按次纳税的主体中,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。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高,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,《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,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。本公告从便捷自然人申报方式的角度出发,依托现有征管制度,区分不同类型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路径:

第一,代开发票的,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。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,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。

第二,有扣缴义务人的,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。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,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。

第三,自行办理纳税申报。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,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,由自然人按照《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